医疗期内遇到劳动合同到期应顺延

    王先生是上海某化工厂的老职工, 1980年3月就进单位工作了,原在单位为固定制职工。1995年与单位签定了10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劳动合同期满后又续签了二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4月王先生患病住院,王先生的朋友告诉他,他在单位工作那么长时间了,可以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而不久单位却告诉王先生劳动合同到期了,要和他终止劳动合同,财务科甚至把工资都结清了。对此王先生想不明白,自己到底该怎么办呢?
    根据沪府发(2002)16号文规定,医疗期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设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根据王先生的情况, 到2006年2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已满26年,所以王先生可以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又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如王先生仍在医疗期内,单位应顺延劳动关系直至该情形消失,不得终止劳动关系,因此单位应该顺延劳动合同期限到王先生的医疗期结束。
    如果王先生和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的问题上发生争议并且不能和单位协商一致的,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60天之内向单位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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