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小姐通过12333劳动保障服务网查询本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结果发现少缴了4个月,感到十分纳闷,自己从未失业过,为何会少4个月的缴费?后通过单位了解到,其在产假期间享受了生育保险,故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李小姐不知道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沪劳保福发(2002)18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符合《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条件的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单位的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 假如单位不履行的话,李小姐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在60日劳动争议受理时效内到单位所属区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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