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办企业除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外,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资本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本数);
2、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5人以上(含本数);
3、吸纳安置对象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已开办的企业和已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政策的企业,除需同时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申请认定时在原从业人员(享受减免税期间以年份最高人数)基础上,当年新安置对象人数须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百分之二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