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不予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以下企业不予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1)新开办企业或转制企业产权界定不清晰,又无新的经营业务和生产场所,企业经营项目和主办、扶办单位业务雷同;

  (2)高科技、投资管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

  (3)房地产开发经营和金融保险证券企业;

  (4)专门经营高消费项目的企业

  (5)舞厅、卡拉ok、带有卡拉ok或KTV包房的餐厅、带有娱乐项目的浴场或浴室、游戏活动经营场所及其它特殊行业;

  (6)专门从事国际贸易和业务代理项目的企业

  (7)各类中介和咨询机构

  (8)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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