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对象如何界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对象指就业有一定难度,需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置就业或自行组织生产自救的人员,并要求录用安置的合同期限均需一年以上。安置对象主要包括:

  1、失业人员,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并持有《劳动手册》的人员;

  2、“富余人员”,是指国有、集体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调整产业结构,实行关停并转或机关、事业单位在转换职能、精简机构中分流下来的,并持有《劳动手册》的人员;

  3、“协保”人员,是指与原企业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持有加盖“协保”字样《劳动手册》的人员;

  4、“农转非”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市有关规定征用农村土地,办理“农转非”手续后需安置就业的人员;

  5、初高中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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