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年安置对象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0%以上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
(2)当年安置对象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对象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2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
上述企业从业人员是指在本企业工作,由该企业支付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合同制职工、扶持单位派出的管理人员、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劳务人员及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使用的外来劳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