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职工在1992年底前已从事的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特殊岗位工作累计年限,在办理退休时按国家规定比例折算的工作年限不满7年的,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3000元;满7年以上的,发给4000元。
折算标准为: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