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城镇公民入伍为义务兵的,在服役并享受优待金期间,实行个人缴费,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
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个人缴费比例按本市统一规定执行
个人缴费统一由发放优待金的单位或街道(镇)在年终发放优待金时一次性扣除,并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结算。
其中,1993年1月至1994年12月服役期间,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存储额由社会统筹基金予以计入,个人缴费基数按全市职工历年平均工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