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养老金(除机关事业单位)如何确定?

  A、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时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B、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与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同上。

  过渡性养老金=工龄性养老金+过渡性补贴养老金

  其中:工龄性养老金=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退休时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5%

  

  2、调整办法

  每年调整一次

  注: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进行调整(当年退休的人员自下一年度起参加调整)。

  3、最低标准

  从1999年7月起,凡按本市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退休时按规定计算和退休后按规定增加的月养老金低于460元的,可补足到460元。

  4、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确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以下标准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1)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96年1月1日以后退休,并且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300元或4600元。

  (2)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底以前被评为省、市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的人员,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8000-30000元。

  (3)企业中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96年1月1日以后退休,有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根据原规定退休时可提高计发养老金比例的不同幅度,分别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500元、5000元或7500元。

  (4)1992年底前已从事经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特殊工种,累计工作年限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人员,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3000元或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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