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曾从事经劳动部或本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特殊工种工作累计满一定的年限,具体标准为: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2、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3、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0年,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5年,按本市城镇养老、医疗办法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实际缴费满5年是指1993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城镇单位缴费且记入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与参加个体工商户及其帮个工或自由职业养老、医疗保险后的缴费年限之和)。
附:曾经从事过两个及其以上特殊工种人员,可将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退休条件按从事特殊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规定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