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应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个人以本乡(镇)上一年度劳动力月平均收入为缴费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一年度劳动力月平均收入60%的,以本乡镇上一年度劳动力月平均收入60%为缴费基数。企业以计税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若企业实际分配数低于计税工资总额,以实际分配数为缴费基数,按1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2、乡镇企业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人才引进人员,也可按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具体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直属的经济实体,到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
3、农村养老保险办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