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试用期仅指用人单位在初次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才能约定。原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时单位不得再次提出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