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外劳力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劳力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劳力承担20%。
住院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从发生住院之日起的1年内只需支付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