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经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按照《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的规定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费用超出规定的,超出部分的费用综合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如因情况特殊,需要配置的辅助器具超出规定项目的,须经鉴定机构确认,报市劳动保障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