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或分立,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资本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与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经审批机关、海关和税务等机关规定,可继续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项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在投资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前,公司不得合并或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