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月向政府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交纳在职中国职工实际工资总额22.5%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10%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2%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⑵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月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服务公司交纳在职中国职工实得工资总额2%的失业保险基金。 ⑶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月提取在职中国职工工资总额15—20%的职工住房基金。 ⑷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月向保险公司交纳在职中国职工实得工资总额10%的健康保险费。 ⑸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月向保险公司交纳在职中国职工实得工资总额1—8%的安全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