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1、本市已申领牌证的机动车辆,变更单位名称的;
2、查封、抵押车辆不能办理变更单位名称和地址。
3、变更单位名称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单位车辆盖公章,私人车主签名);
(2)《机动车登记副表》(管辖地交巡警支队车管部门领取);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上级(市属单位市局级、区属单位区局级)单位同意更名的文件或工商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复印件;
(6)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码证IC卡,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一张符合制证要求的车辆照片。车辆照片要求:为左前方45度角(挂车和摩托车为左后方45度角)的带牌号照片,照片中车辆尺寸占行驶证的三分之二大小,照片反面是黑色底版的不得使用。
(二)办事程序:
1、车主携带所需材料到1号楼在用车受理28-32号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2、到1号楼在用车发证34-35号窗口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副表》、《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办事机构、受理时间、地点:
1、办事机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浦东验车场;
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3、受理地点:沪南公路2638号北门1号楼,电话:58123456转54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