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市国资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国资行[1999]260号)文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有明确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经过同级国资管理部门批准,闲置资产出售必须经过资产评估。具体审批手续请与所属区国资办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