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本市有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依照本《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1、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 2、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生育的;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子女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