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条例》规定,供水设施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时,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应当在接报后立即组织抢修,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抢修完毕,但特殊情况除外。抢修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因不可抗力事故或者供水设施抢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公用局或者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原水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生活用水的需要。 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