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才有效,作出决定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