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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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建立健全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2019年3月,市政府批转了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按照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管理办法》需评估后重新修订发布。

  总体来看,《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执行情况良好,我市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进一步规范,国资收益收缴资金持续增长,纳入收益收缴范围的国有企业有序增加,收益收缴比例和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公共财政比例稳步提高。

  2024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对完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机制在内的国资预算制度作了全面的安排部署。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和本市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结合本市工作实际,重新修订完善了《管理办法》。具体修订的内容主要有:

  一是进一步明确纳入国资收益收缴的范围。新增三方面内容:“由市政府授权的市级机构(部门)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应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一级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

  二是健全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机制。将我市国有独资企业上交收益分类调整为“按照市场竞争类及金融服务类、功能保障类、公益性企业、文化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等类型进行区分”。

  三是优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收益上交机制。对于国有控股企业,出资人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企业状况等因素,研究提出利润分配意见,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收益上交水平;参股企业参照国有控股企业要求执行。

  四是优化调整收益收缴相关流程,提高工作质效。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上交利润的时间期限,并明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相应补交利润。

  五是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强化监督管理。明确“由出资人单位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组织和监督所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市财政局履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和指导职责,组织做好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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