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上海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1年2月7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办法》已经正式公布,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本市于1994年颁布实施《上海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至今已逾20年,已难以满足水域治安管理的现实需要。特别是随着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洋山深水港建设、黄浦江和苏州河沿岸公共空间贯通等,本市的水域治安环境日益复杂,水域治安管理的重点向反恐防范、安保警卫、应急处突等领域延伸,管理方式上也更多依托信息化和科技手段。此外,涉及水域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众多,存在着职能交叉、管理界限不清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全新的水域治安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落实管理措施,加强部门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营造安全有序的水域治安环境和良好营商环境,提升市民参与涉水活动的安全感,为“人民城市”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分为总则、水域单位的治安管理、船舶与人员的治安管理、水域案件事件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

  由于水域环境复杂,水陆界限随着潮水涨落发生变化,江海、沿海等划界尚未完全明确。为了保持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办法》一是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沿海、水库、锚地等水域及其沿岸范围、无人居住岛屿的治安管理,以及其他从事与本市水域相关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办法;二是通过设定相应的指引条款,明确海警管辖范围的水域治安管理,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和外国籍船舶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第三十四条)

  (二)加强涉水管理部门之间的执法协调与联动

  水域治安管理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社会管理工作,涉及公安、交通、应急管理、水务、生态环境、绿化市容、渔业、文化旅游以及海关、国家海事、边检、海警等国家和本市众多行政管理部门。为了理顺水域治安管理体系,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加强部门协同,提升水域治安管理效能,《办法》一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职责,公安机关和本市其他涉水管理部门的职责;二是通过建立水域治安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加强涉水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要求市公安机关与海关、国家海事、边检等国家直属机构以及海警机构建立联合执法、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实现执法联动、数据共享,共同打击水域违法犯罪行为。(第四条至第六条)

  (三)建立水域单位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面对日渐活跃的水域生产经营活动和日益复杂的反恐及公共安全形势,《办法》采取分级分类管理模式,明确各级各类水域单位的治安管理要求。一是将水域单位分为一般水域单位、水域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水域反恐重点目标单位三个层级,明确水域单位落实技防措施、建立制度规范等主体责任,重点推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二是对水域游览及游乐场所、沿岸公共空间、水路运输经营者、港口经营人、游艇经营管理单位等特殊单位实行分类管理,明确相应的治安安全条件和治安管理要求,构建水域单位治安管理体系。三是加强公共区域视频监控联网工作,推动本市水域治安防控智能化系统建设。(第九条至第十七条)

  (四)强化船舶与人员治安管理要求

  针对水域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办法》在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加强治安管理:一是取消了原有的船舶户牌、船民证,依托现有的船舶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报告制度,建立相关部门之间船舶和人员信息共享机制,以满足治安管理需求;二是明确治安检查站建设条件,为治安管理提供基础保障;三是明确从事客运及旅游服务船舶的治安安全条件,保障船舶公共安全;四是明确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三无”船舶,维护水域治安秩序。(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

  (五)依法依规处理水域案件事件

  针对水域不同案件、事件的特点,《办法》一是明确发生案件、事件时,船舶从业人员及其所属单位的报告义务和相关主管部门之间的通报义务;二是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对在航船舶检查及管制的情形和要求,在保障水域通航安全前提下,依法依规开展执法工作;三是明确违禁物品打捞、尸体处置的规范性要求,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非法捕捞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四是明确水域群众聚集性活动的安全管理要求;五是明确水域治安管理禁止行为,并结合管理实际,对擅自进入限制区域、危险驾驶、非法处理水域漂浮违禁物品等行为补充设定相应的罚则,增强执法活动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效果,确保水域治安安全。(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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