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关于修订必要性

  2015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5〕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5年1月15日正式实施。五年来,临时救助制度作为本市“9+1”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在托底线、救急难功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本市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近年来,从中央到本市,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社会救助的政策文件,其中也对临时救助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为此,需对《实施意见》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

  二、关于修订过程

  本次修订工作自启动以来,市民政局经过认真研究讨论,修订形成《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卫生健康、教育、房屋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财政等部门及各区民政局、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的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实施意见》。

  三、关于修订主要内容及说明

  (一)关于制定依据。在文件开头部分更新补充了近年来中央两办、民政部以及本市涉及临时救助工作的相关文件依据,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二)关于区民政部门资金发放职责。根据民政资金内控监管平台管理要求,已经把临时救助资金纳入线上发放范围,因此在第一部分总体要求第二段中明确“区民政局负责救助资金发放工作,并依托上海市民政资金内控监管平台实行社会化发放”的规定。

  (三)关于对象范围。调整关于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的相关描述,与《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保持一致。同时将个人对象中“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供临时住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调整为“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理由是:2019年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市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对相关内容已作具体规定,不再重复描述。

  (四)关于申请条件。在申请条件中增加受疫情影响造成生活困难人员的临时救助。根据民发〔2020〕69号文要求,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给予临时救助。具体措施以及申请条件已在本市贯彻落实69号文中明确,本文件中仅做了“受疫情影响造成生活困难人员临时救助的申请条件等,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的指引性描述。

  (五)关于申请受理程序。与《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保持一致,完善了申请受理的有关程序,即“申请临时救助的人员通过网上或者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凡是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共享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六)关于审核确认。将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对时限从20个工作日调整为12个工作日。理由是:《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明确,“核对机构一般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同时,根据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增加了“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或个人,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的内容。以及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的规定,增加了“对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的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程序,并尽可能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效率”的内容。

  (七)关于形式与标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的规定,增加了“对于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标准”的内容。

  (八)关于有效期。调整文件有效期,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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