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上海市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2018年12月,司法部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2019年6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司法部部署要求,我局积极推进“两公律师”制度建设,发展“两公律师”队伍,有效发挥“两公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

  但实践中也存在着“两公律师”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统筹管理使用有待提升、配套保障措施不够完善等问题,亟需从制度上加以解决。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两公律师”管理,加强“两公律师”队伍建设,更好发挥其在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的职能作用,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服务保障。

  二、起草过程

  市司法局认真学习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针对两公律师发展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多次书面征求各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两公律师所在单位意见,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实施办法》初稿。之后,市司法局针对公职律师队伍发展、法律人才储备、履职作用发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开展专项调研,实地走访调研部分公司单位;结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单位实际,向本市多家公职、公司单位广泛征求意见,与部分公司律师单位召开座谈会讨论研究,对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反复研究,经多次修改形成《实施办法》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核后,2022年11月提交第2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有三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是总则部分。明确了目的依据、“两公律师”定义、设立主体、基本要求,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职责、“两公律师”所在单位的日常管理职责、市律协行业自律等内容。(第一条至第六条)

  二是申请条件和程序。根据司法部“两公律师”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两公律师”申请条件、程序、材料等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职责,并对档案交接、证书的换发补发和“两公律师”转任社会律师的程序作了补充完善,特别是明确符合规定条件、曾经具有社会律师执业经历的“两公律师”重新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可以直接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进一步简化转任程序、畅通转任渠道。(第七条至第十六条)

  三是执业规范。明确了“两公律师”的职责范围、执业权利与义务,并特别对“两公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作出规范、划清底线。(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

  四是管理使用。主要对“两公律师”的日常管理和使用作出规范,要求其所在单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支持“两公律师”发挥作用,并为其履职提供保障。(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

  五是监督管理。明确了“两公律师”的年度考核、业务培训、表彰奖励、离任管理、违法违规行为与投诉举报处理等要求。(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

  六是附则部分。明确了参照适用条款和施行日期、有效期。(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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