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医保局关于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有关个人负担费用补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上海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医保局关于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有关个人负担费用补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配合本市全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保障困难人群的基本生活权益,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关于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有关个人负担费用补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印发了《关于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有关个人负担费用补贴的通知》(沪民规〔2018〕2号),文件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文件实施以来,为经济困难的长护险对象减轻了支付压力,强化了养老服务保障。因文件到期,考虑到对经济困难老年人持续提供支付保障的需要,按照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要求,现对文件进行简易修订并重新印发。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补贴对象
《通知》延续了原文件中补贴对象的认定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参加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以及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考虑到低收入家庭在本市不同领域中的认定口径存在差异性,故在本次修订时补充明确了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即与本市养老服务补贴相关规定中对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一致。
(二)关于补贴标准
(1)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初次评估、期末评估和状态评估中发生的个人负担评估费用予以全额补贴。
(2)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费用个人自负部分
对在居家上门照护、社区日间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服务中发生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的个人自负部分予以补贴,低保家庭老年人全额补贴,低收入家庭老年人补贴50%。
《通知》延续了原文件的补贴标准,仅对部分措辞进行了调整。依据长护险政策的新规定,将原文件中“社区居家照护服务和养老机构照护服务”修改为“居家上门照护、社区日间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服务”。
(三)关于出资渠道
《通知》延续了原文件的出资渠道,即需求评估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费用个人自负部分的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以上为《通知》的制定情况及主要内容,文件实施日期为2023年1月1日,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