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城建档案作为城市建设发展进程和成果的重要载体之一,在档案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独特作用。多年来,本市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围绕服务上海城市建设发展,在收集整理、保管保护和开放利用方面不断完善。

  随着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的规范化、精细化和智慧化水平不断提升,城市的空间结构和品质也持续优化。此次制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对照新时代档案工作的目标任务,从立法层面将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和管理成果加以总结、固化,并进一步契合城市建设领域需要、贴近社会需求,为更好留存城市记忆、赋能城市建设、推动城建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办法》确定的城建档案收集范围有哪些?

  为实现城建档案的完整有序收集、统一保管,《办法》通过分类列举的方式,对城建档案的收集范围作了确定:

  一是,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二是,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水务、绿化市容、人防、房屋管理等建设领域专业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是,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

  此外,考虑到乡村建设工程有其特殊性,因此乡村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参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办法》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保管作了哪些细化?

  《办法》以需求为导向,结合建设领域专业特点,重点从以下方面细化完善了建设工程类城建档案的移交、保管要求:

  一是,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二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同步完成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三是,建设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工作进行协调和督促;

  四是,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按规定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并按照时限移交符合建设工程档案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建设工程档案;

  五是,建设工程停建、缓建的,其建设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

  六是,地下管线拆除、废弃或者进行补充测量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相关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

  四、在提升城建档案利用服务水平、优化服务形式、创新深化利用等方面,《办法》提出了哪些制度措施?

  为进一步发挥城建档案服务城市建设、服务人民群众的作用,《办法》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市城建档案馆、区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加强城建档案利用服务窗口标准化建设,优化城建档案查阅系统,不断完善城建档案利用规则;

  二是,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利用城建档案的,明确应当先予提供。紧急情况处理结束后,利用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利用手续;

  三是,市城建档案馆依托馆藏档案资源,加强城建档案编研和宣传,并通过多种形式,推动城市更新、风貌保护等方面的城建档案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

  四是,市城建档案馆建立城建红色档案专题目录和数据库,为本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提供服务。

  五、为加快顺应数字化发展趋势,《办法》对城建档案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提出了哪些要求?

  随着城市数字化转型工作的深入推进,对城建档案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水平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城建档案管理的智慧化、数字化转型,《办法》着重对以下内容作了丰富完善:

  一是,规划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方案;

  二是,市规划资源部门组织开发建设城建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对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实行全过程管理,并推进与城建档案形成单位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对接;

  三是,市城建档案馆加强数字档案馆建设,推动城建档案数字资源开放共享,并确保档案数字资源利用安全;

  四是,规范推进城建档案形成单位的城建电子档案归档、移交,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再以传统载体形式归档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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