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为满足本市养老服务发展需求,不断提高养老护理员专业素养和队伍质量,市民政局起草、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与意义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提出:“支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提高专业素质和工作技能。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制定《指导意见》,旨在加快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性地为一线养老护理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在岗培训和继续教育,更好满足老年人日益丰富的专业化照护需求。
二、起草的过程
2023年4月起,市民政局深入一线近距离了解养老护理员的在岗培训需求,同时与有相关领域经验的培训机构、高校以及区民政局等部门的磋商与沟通,形成了《指导意见》初稿。9月中旬市民政局将《指导意见》初稿下发区民政局、养老服务机构和护理员代表征求意见,共汇总意见反馈23条,采纳或部分采纳意见反馈7条。经局法规处读稿完善后,修改形成了目前的《指导意见》。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由五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在岗培训的定义和总体要求。明确“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是以进一步提高养老护理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技能为目标的非学历性质培训。
二是明确在岗培训的基本原则。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应紧密结合养老服务发展水平提升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专业性。以“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突出重点,提高能力”和“加强指导,形成机制”为原则,建立本市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体系。
三是明确在岗培训的组织管理要求。阐明了各级民政部门在护理员在岗培训工作中的任务分工。明确全市的在岗培训工作方案和在岗培训课程材料由市民政局统一制定。“本市二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及以上的养老护理员”和“本区持有三级/高级工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的在岗位培训工作由市民政局和区民政局分别负责。
四是明确在岗培训的内容和形式。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采用分级培训形式,每年累计不少于20课时。内容设置上按照护理员持证等级不同由浅入深,分为基础内容和扩展内容;培训形式上按护理员持证等级逐步集中,如无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持有五级/初级工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由各养老服务机构自行组织;持有二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及以上的养老护理员,由市民政局组织,采用集中培训的模式进行。明确各养老服务机构需严格落实市、区两级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工作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机构内部在岗培训、支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护理员参加集中培训、制作在岗培训档案、将在岗培训纳入机构内部考核等。
五是明确在岗培训对机构的考评要求。明确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将组织抽查在岗培训工作,在岗培训落实情况纳入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护理员在岗培训相关工作。
《指导意见》2023年10月17日通过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于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