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关于海域有偿使用的相关规定,2008年,市政府批转了市财政局、市海洋局制订的《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9年修订后重新发布,对本市海域有偿使用的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减免管理、收缴入库等内容进一步作了全面规定,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到期前需评估后重新修订发布。

  总体来看,《办法》实施以来执行情况良好,有效规范了本市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与管理,维护了国家海域所有者权益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本市海域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制度有序运行提供了基础制度保障。

  为落实国家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等工作要求,市财政局、市海洋局、市税务局在保持《办法》总体框架结构、主要条款内容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对部分程序性、操作性条文作了修订完善,主要有:

  一是调整收费征缴流程。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有关非税收入划转政策文件要求,海域使用金已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其他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据此,将《办法》中有关本市海域使用金征缴流程由市海洋局单一部门征收,相应调整为“市海洋局核定费源信息→市税务局负责具体征缴”的两部门协同征管方式。二是完善部分条文内容。从进一步规范优化、明晰表述的角度出发,对部分条目作适当修订,例如,按照审批出让和招拍挂出让2种海域使用权出让方式,将原先合并表述且内容较长的“征收方式”条款作相应拆分细化等。三是增加《办法》制订主体。根据海域使用金征缴流程与管理主体调整情况,将市税务局补充作为《办法》共同制订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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