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大学科技园改革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大学科技园改革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规〔2023〕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大学科技园改革发展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31日
上海市大学科技园改革发展行动方案
大学科技园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实现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平台,对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具有重要意义。为加速推进本市大学科技园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推进高校科研体制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强化大学科技园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科技人才培养、集聚辐射带动等核心功能,顺应新形势新任务,开辟新领域新赛道,塑造新动能新优势,为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二、工作原则
(一)改革体制机制
以高校体制机制改革带动大学科技园高质量发展,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提升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成效,形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早期发现、接续孵化、高质量成长的孵化转化机制。
(二)强化创新理念
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科技创新重要策源地和承载地的作用,秉持全过程、全链条创新理念,进一步完善与市场紧密结合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提升高校师生创新创业意愿和能力。
(三)提升服务能级
优化高校与大学科技园联动发展体系,形成高校科技创新、转化支撑和大学科技园首站承接、企业孵化之间的良好互动,集聚各类创新资源,提升大学科技园全链条专业化服务能级。
(四)营造创新生态
立足核心功能定位,各方协同建设以大学科技园为核心的环高校创新创业集聚区,形成富有活力的高校创新创业生态体系,营造“师生愿意来、资本愿意投”的创业氛围,塑造先进创新文化。
三、发展目标
到2027年,高校校区、科技园区、城市社区“三区联动”进一步融合发展,大学科技园作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首站和区域创新创业核心孵化园的属性更加凸显。高校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大学科技园管理运营机制不断完善,创新实践一批特色鲜明、具有针对性的改革发展模式,成功转化一批高价值的科技创新成果,孵化一批未来特征明显的高成长企业,培养一批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创新创业人才,基本建成多层次、开放性、国际化的大学科技园生态体系,有力支撑高校创新和区域发展,形成科技创新“核爆点”。
四、主要任务
(一)深化高校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
1.加强高校规划引领。支持高校将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整体发展规划,更加突出大学科技园的科技属性。高校应将大学科技园体制机制改革作为重大事项纳入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议事内容,因校制宜、主动作为,及时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推动大学科技园高质量建设。(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委、相关高校)
2.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支持高校强化原创性、引领性科学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出更多高质量的创新成果。支持高校根据学科特色,优化校内科研组织模式。支持高校构建开放创新生态,主动适应科学研究范式变革。支持大学科技园参与科研前端研究,进行超前孵化,引导高校科研人员开展与产业链、创新链紧密结合的基础研究。(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委、相关高校)
3.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深化落实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坚定不移“破五唯”,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高校应按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类别,制定相匹配的评审标准和业绩要求。支持高校与大学科技园及入驻企业开展人才互聘,鼓励高校教师、企业家、投资者担任大学科技园创业导师。(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高校)
4.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坚持价值塑造、能力培养、知识传授“三位一体”,培养更加具有创新精神和能力的创新创业人才。依托大学科技园,推动本科生和研究生实习实践模式改革,将大学科技园建设成为科教融汇、产教融合、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委、相关高校、相关区)
(二)强化大学科技园专业化建设,提升服务能力
1.探索新型管理服务模式。探索构建由高校、所在区、科技领军企业等共同参与的大学科技园统筹协调机制,将大学科技园打造成为集社区管理、企业运行等功能于一体,多方参与的成果转化孵化和师生创新创业平台。支持大学科技园协同所在区推进“一门式”服务点建设,为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技术、创业、人才、金融等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市科委、市教委、相关高校、相关区)
2.构建专业化服务体系。支持大学科技园聘请高水平、专业化的运营管理团队,引入法务、投资、知识产权等服务机构,建设集成化服务平台,让园区企业“足不出园”即可享受高质量服务。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为高校科技成果从早期挖掘到后期熟化提供专业化支撑。(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高校、相关区)
3.融入高校技术转移体系。支持高校建立技术转移融合机制,推动大学科技园融入高校技术转移体系,鼓励采用成果转化专员、人员兼职、双聘双挂等形式,推动校内外专业化队伍强耦合。支持高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主动挖掘制度,高校技术转移中心和大学科技园及时介入对接转化,提供接力孵化服务。(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委、相关高校、相关区)
4.支撑服务师生创新创业。支持高校依托大学科技园等资源,建立师生创业培训平台,组建以企业家、投资人为骨干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开发“理论+实践”课程,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培训或讲座沙龙。支持高校发挥大学科技园载体作用,建立信息沟通平台,采用创业合伙人、先投后股等多种灵活方式促进师生创业,提供针对性辅导。(责任单位:市教委、相关高校)
(三)加快创新资源要素集聚,形成发展合力
1.统筹优化空间布局。推动高校学科、人才优势和所在区特色产业联动,市、区、校、企协同做强做大以大学科技园为核心的环高校创新创业集聚区。支持在松江区、奉贤区、临港新片区等高校资源集聚的区域建立“联合大学科技园”或环高校创新创业集聚区。加强大学科技园和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特色产业园区联动,为科技企业创新发展接续助力。(责任单位:市科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科创办、相关高校、相关区)
2.推动高校创新资源开放。推动高校更好开放校内实验仪器、图书信息、公共数据等科研资源以及相关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保障大学科技园及在孵企业、团队便利使用。鼓励大学科技园主动研判跟踪未来产业、颠覆性技术发展趋势,向校内科研团队提供市场化链接渠道。(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委、上海科创办、相关高校、相关区)
3.对接市场化转化服务机构。鼓励大学科技园与上海技术交易所、国家知识产权运营(上海)国际服务平台、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等平台建立合作关系。支持高校、大学科技园与技术转移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务、财税、证券投资、孵化培育等市场化服务机构对接,支撑师生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责任单位:市科委、市教委、上海科创办、相关高校、相关区)
4.引入多元化科技金融服务。支持大学科技园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合作,吸引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进一步发挥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和各高校分基金会作用,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创业提供天使基金资助。鼓励高校联合社会资本探索成立大学科技园成长基金,按照市场化机制运营,形成培育孵化高校原创科研成果的联动生态。(责任单位:市科委、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科创办、相关高校、相关区)
(四)改革优化考核评价,增强内生动力
1.完善大学科技园评估体系。进一步优化大学科技园年度绩效评价体系,对依托研究型大学和应用型大学建设的大学科技园进行分类指导、分类评价。将科技成果转化、校企合作项目、学生就业情况纳入高校和大学科技园等考核体系,弱化招商引资权重,提升专业服务、增值服务效能。(责任单位:市科委、市教委、相关高校、相关区)
2.优化高校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将大学科技园建设成效、高校支撑成效和大学科技园反哺成效作为评价大学科技园综合发展成效的重要内容,并纳入高校分类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社会各方对大学科技园改革发展成效的满意度测评。(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委、相关高校)
3.加强大学科技园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在推进“双一流”建设专项过程中,将相关学科、科研基地与大学科技园联动发展情况作为综合评价和专项投入的重要依据。将大学科技园及周边创新创业集聚发展情况作为对相关区科技创新规划、年度考核等的内容。建立大学科技园分类排名、动态管理和淘汰机制,对优秀的加强政策联动和资金支持,落后的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予以撤销。(责任单位:市科委、市教委、市财政局、相关高校、相关区)
五、组织实施
(一)加快改革试点
支持高校围绕大学科技园建设重点任务开展相关体制机制改革。选取改革意愿强、基础条件好的大学科技园开展改革发展试点,按照“一校一体系、一园一方案”要求,市教委、市科委、高校、相关区等共同制定改革方案,落实试点任务。(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委、相关高校、相关区)
(二)建立专班机制
高校应成立主要领导牵头的大学科技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高校技术转移、科研、人事、资产等部门与大学科技园联动协同的工作专班机制,推进大学科技园改革发展。市、区、高校每年投入资金,引导支持大学科技园提升能力。(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委、相关高校、相关区)
(三)加强协调保障
发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席会议作用,研究大学科技园改革发展情况,协调解决大学科技园改革发展中的问题,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促进大学科技园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科委、市教委、相关高校、相关区)
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