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经信规范〔2024〕1号

有关单位:

  为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约化发展水平,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将《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2月18日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约化发展水平,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海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定位在区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创新活力迸发、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第三条 促进集群发展工作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为指导,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区域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

  第四条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促进集群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出台扶持政策,制定和完善集群发展规划,开展集群的培育管理、组织申报、评价认定、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集群的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并做好集群有关培育管理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集群认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合规经营。集群内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二)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集群主导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十四五”规划,为所在区的支柱或者特色产业,发展水平位居细分领域本市前列,重点支持符合本市现代化产业体系的产业集群。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平方公里,近三年产值均在30亿元以上,中小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50%以上,主导产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比例50%以上,产值年均增速10%以上。

  (三)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持续开展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拥有1家以上主导产业的市级或者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者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者10家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或者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四)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产业链布局合理,关键环节配套能力较强,上下游企业产供销一体化协同协作机制较完善,绘制产业链图谱,建立通用生产设备、物流、仓储、人力、设计等共享机制,或者已与先进制造业集群、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链主企业开展合作。

  (五)协同创新能力较强。集群近三年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5%以上;与大型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紧密的合作关系,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和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较完善,拥有区级及以上创新平台1个以上;集群企业参与主导产业标准制修订2项以上;集群中小企业有效发明专利年均增长率15%以上,集群中小企业从业人员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15个以上。

  (六)数字化转型效果明显。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高,数字化装备和系统应用广泛,组织开展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诊断。“上云上平台”成效显著,中小企业工业(产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10%以上,工业软件应用率稳步提升,实现集群企业重要生产数据联通;开展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等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应用推广工作,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

  (七)绿色化发展水平较高。集群能源消费结构合理,二氧化碳排放量强度持续下降,资源利用效率较高,污染物排放治理有效,建立了绿色低碳服务机制;属于高耗能行业的集群,能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属于高用水行业的集群,水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

  (八)积极参与产业开放合作。集群参与主导产业国际合作机制或者交流活动,开展技术、管理、人才或者资本等方面交流合作,通过设置海外分支机构等方式,推动产品和服务对外贸易快速发展。

  (九)治理和服务能力较强。集群设立运营管理机构,建立或者引入优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组建企业服务专员队伍,为集群内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创业辅导、创新支持、人员培训、市场营销、投融资、管理咨询等服务;建立诉求协调处理机制,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宣贯实现集群全覆盖;制定未来三年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清晰,工作措施完整。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集群认定坚持申报自愿、公开透明、以评促建、持续提升、跟踪监测、动态调整的原则。

  集群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以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 集群运营管理机构作为集群申报主体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集群的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集群推荐至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九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通过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实地抽查等方式,确定拟认定的集群,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集群名单。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条 市区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集群培育工作:

  (一) 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推动集群与现代化产业体系和先进制造业集群同频共振,融通发展。精准定位集群主导产业,有针对性地固链强链补链延链,畅通集群协作网络,增强专业化配套能力,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

  (二)激发集群创新能力。构建多层次集群创新平台,集成和开放创新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推动集群与优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创新合作机制。开展主导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标准研制。

  (三)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指导集群加强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搭建资源共享和管理平台,提升集群数字化管理水平。引导集群企业运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及《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推广智能制造装备、标准和“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等系统解决方案,深化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集成应用,提高数字化转型水平。

  (四)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优化集群能源消费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应用,开展节能改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强化资源综合利用与污染防治,完善绿色制造体系。

  (五)深化集群开放合作。支持集群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人才、技术、资本、资源等合作,以集群为单位参与展会、国际合作机制和交流活动。

  (六)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加强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能级,强化服务考核,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集群治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统筹规划集群发展,制定集群培育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

  第十一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建立集群培育库,支持集群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资金支持。鼓励社会资金、各类投资基金积极支持集群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在沪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融资支持。

  第十二条 市区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示范基地积极为集群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人才培训等公益性服务。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机构为集群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定制化、差异化增值服务。充分发挥各类协会商会桥梁纽带作用,支持集群建设和集群中小企业发展。

  第十三条 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群的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将集群内优质中小企业纳入重点企业“服务包”名单,促进各类惠企政策精准落地,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十四条 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总结集群提升创新、服务、数字化、绿色化和国际化水平,以及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经验做法,开展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六条 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群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目标进展、工作经验、问题与改进措施等的持续跟踪,组织集群运营管理机构于每年4月10日前将集群上一年度发展情况报告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七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委托第三方对集群运营管理机构开展服务评价,并对集群发展综合情况开展监督和考核。

  第十八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择优推荐集群申报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集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

  (一)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者经复核未通过的;

  (二)存在虚假申报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未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发展情况报告,不接受、不配合跟踪监督工作的;

  (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更新报备的;

  (五)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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