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慈善信托备案办法》的通知

沪民规〔2024〕14 号

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慈善信托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2024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慈善信托备案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健全慈善信托备案机制,规范备案业务流程,推进慈善信托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银监会、民政部关于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7〕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慈善信托设立备案、变更备案、重新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委托人)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单一委托人或者多个委托人。

  第四条(受托人)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受托人时,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受托人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

  第五条(受益人)

  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指在慈善信托中享有信托收益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确定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六条(监察人)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监察人。慈善信托的监察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非法人组织。鼓励委托人选取与受托人不存在利害关系的、具有较高公信力的主体担任慈善信托监察人。

  第七条(备案机关)

  本市登记注册的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由市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本市登记的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由准予其登记或予以认定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

  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时,委托人应当确定其中一个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本市民政部门应当共享设立备案、变更备案、重新备案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信托登记)

  信托公司新设立的慈善信托项目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履行登记义务。

  第九条(设立备案)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备案机关进行备案,按以下要求向备案机关提交书面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一)上海市慈善信托备案申请书;

  (二)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

  (三)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信托文件,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慈善信托名称(慈善信托名称一般依次包括字号、信托目的,并以“慈善信托”字样结束);

  2.慈善信托目的;

  3.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监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住所(如设置监察人);

  4.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5.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

  6.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

  7.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8.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

  9.信托报酬收取标准和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五)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慈善信托除外;

  (六)信托财产交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其他材料:

  1.金融监管部门信托登记系统预登记完成通知书(本项材料仅适用于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情形);

  2.信托监察协议和监察人身份证明(如设置监察人);

  3.上海市慈善信托备案承诺书。

  第十条(变更备案)

  备案后,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签订慈善信托变更文件之日起7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一)增加新的委托人;

  (二)增加信托财产;

  (三)变更信托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四)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应当向原备案机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一)上海市慈善信托变更备案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信托文件;

  (三)新增委托人的,应同时提交新增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新增信托财产的,应同时提交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信托财产交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新增委托人或新增信托财产的,均应提交新的上海市慈善信托备案承诺书;

  如当月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变更事项的,可以在下月10日前一并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重新备案)

  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出现依法解散、法定资格丧失、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难以履行职责的情形时,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在重新签订慈善信托文件之日起7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申请重新备案时,受托人应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一)上海市慈善信托重新备案申请书;

  (二)原受托人出具的慈善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情况报告;

  (三)作为变更后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重新签订的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

  (五)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慈善信托除外;

  (六)其他材料:

  1.信托监察协议和监察人身份证明(如设置监察人);

  2.上海市慈善信托备案承诺书。

  第十二条(服务指导)

  慈善信托备案纳入“一网通办”平台,受托人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线上提交备案材料。

  对受托人已经提交并且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材料,无须重复提供。

  受托人可预先向备案机关沟通备案事宜,备案机关应予以指导。

  第十三条(备案受理)

  备案机关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经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出具备案回执。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

  备案完成后,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上公开慈善信托相关信息。

  受托人应当按要求在“慈善中国”上发布慈善信托设立情况说明,信托事务处理情况报告、财产状况报告,慈善信托变更、终止事由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依据《慈善法》《信托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对慈善信托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

  附件:1.上海市慈善信托备案申请书

  2.上海市慈善信托备案承诺书

  3.上海市慈善信托变更备案申请书

  4.上海市慈善信托重新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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