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居民用户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居民用户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沪发改规范〔2024〕12号
各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2014年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居民用户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4〕16号),2019年有效期延至2024年11月。因政府机构改革等原因,有关机构名称发生变化,现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对机构名称进行修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居民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涨跌同向联动调整。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用于计算本市天然气综合门站价变动后,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其中,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指西气东输天然气、东海平湖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川气东送天然气等本市所有天然气气源居民门站时点价(含税)的气量加权平均值,气量按本市天然气采购合同或销售计划确定;产销差率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行业先进水平核定。
二、联动条件和周期
当本市居民天然气综合门站价累计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4%,且距上次联动时间超过12个月,则可按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水平并实施价格联动。
三、操作办法
1.根据上游门站价格变化和本市燃气行业运营情况,由上海燃气有限公司按照以上办法提出销售价格调整建议,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核,由市发展改革委按价格管理程序核定。
2.为保证天然气价格机制规范有序运作,切实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由上海市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队建立监测分析制度,对本市天然气门站价、用气结构、燃气企业经营成本等经营情况加强定期监测分析。燃气经营企业应认真做好成本分析基础工作,及时准确上报有关经营统计资料。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1月4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