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中介集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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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中介集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浦东新区中介集市的管理,规范中介集市的交易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浦东新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和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监管的区属企业通过中介集市向中介服务机构购买中介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中介集市,是指浦东新区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和管理的综合性平台。

  前款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预算单位和区属企业(以下统称“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供应商,包括:具备相应从业资质(资格)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前款所称中介服务事项,是指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本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之外且在《浦东新区中介集市服务事项目录》(以下简称《中介集市目录》)内的中介服务项目;区属企业使用国有资金购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第16号令)范围之外且在《中介集市目录》内的中介服务项目。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以及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应当通过中介集市向中介服务机构购买中介服务事项。

  第三条  按照“成熟一批、归集一批”的原则,将中介服务事项分类分批归集纳入《中介集市目录》。中介集市目录包括: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内容。

  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并调整《中介集市目录》。

  第四条  浦东新区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对中介服务机构从业活动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区级行政部门。区级行政部门管理的中介服务事项,依照《中介集市目录》实施。

  第五条  中介集市依据法律法规,面向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常态开放、动态入驻。入驻中介集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可在全区范围内依法开展从业活动,自主参与竞争。

  第六条  中介集市按照“一个平台、全区共用,一处失信、全区受限”的原则运行、服务和监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中介服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依法制定和完善中介集市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和调整《中介集市目录》;

  (三)依法制定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有关管理制度并履行预算管理职责;

  (四)对预算单位违法、违规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牵头组织开展全区中介集市相关政策业务培训。

  第八条 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区采购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中介集市运行、维护和服务工作,按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规定,开发完善中介集市的各项功能;

  (二)按规定对入驻中介集市的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等要素进行核对;

  (三)制定中介集市有关运营配套制度,优化业务流程,负责中介集市平台操作的辅导培训;

  (四)建立健全中介集市档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中介集市有关资料。

  第九条 浦东新区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梳理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集市所需的资质(资格)、从业人员条件等要素标准;

  (二)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入驻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三)负责中介集市有关投诉的处理,对入驻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加强本行业中介服务诚信管理,负责本行业中介集市相关政策业务辅导培训。

  第十条  浦东新区委托人主要职责:

  (一)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中介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 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与中介集市相关的内控管理制度;

  (三)依法、合理、有序组织开展中介服务购买活动;

  (四)妥善保管中介服务购买活动全过程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 入驻服务

  第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登记入驻中介集市,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有关材料、签订承诺书,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遵守中介集市的监督管理规定。

  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登记填报的信息包括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性质、住所、资质(资格)证书及其等级和有效期、信用状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提交入驻登记信息后,区采购中心根据入驻标准在3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信息和材料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并在“信用中国”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获取有关信用信息。

  中介服务机构在“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内,或者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经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区采购中心应当将不符合要求的结果和理由,以系统通知的方式告知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登记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信息经核对后,应在中介集市公示2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无异议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公示期满后自动入驻中介集市。公示有异议的,区采购中心开展复核。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等信息发生变更时,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进行更新维护,区采购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完成所承接项目后,可自行退出中介集市。

  第十六条 委托人用户名由区采购中心统一分配。委托人应按要求填报有关信息。所填报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及业务授权人等内容。填报信息有变化的,委托人应及时更新。

第四章 选取流程

  第十七条 委托人在中介集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有下列方式:

  (一)择优选取。委托人根据本单位内控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有关选取标准后,通过有效的评价机制,在中介集市选取服务优、评分高、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竞价选取。委托人发布项目信息时,设定中介服务的最高限价,通过网上竞价的方式,从符合条件且报名参与竞价的中介服务机构中,按最低报价中选原则自动确定中介服务机构。报价相同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出价时间优先为选取原则。

  第十八条 委托人通过中介集市填报和提交有关采购项目信息。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内容、时限、收费标准、预算金额、资金来源及详细的中介服务采购需求;

  (二)标的基本情况;

  (三)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及执业(职业)人员资质(资格)、诚信等具体条件及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方式;

  (五)报名截止时间、公开选取的时间;

  (六)回避情形;

  (七)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委托人可以结合采购项目的特点规定中介服务机构的具体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行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区采购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委托人提交的项目信息进行核对。

  不需补正项目信息的,区采购中心应立即在中介集市发布采购公告。

  如需补正项目信息的,区采购中心应当一次性告知委托人补正要求,核对时间自材料补正后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 区采购中心核对发现委托人提供的项目信息中对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差别待遇或歧视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委托人改正:

  (一)采购需求中的技术、人员、业绩、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中介服务机构的;

  (二)以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作为选取条件的;

  (三)指定特定的中介服务机构的;

  (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介集市报名,并确定自身满足采购公告的全部报名条件且不存在回避情形。公开选取活动不接受现场报名。采购公告从发布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公告发布后,中介服务机构尚未入驻中介集市,但又准备参与报名响应的,区采购中心可以引导其及时登记入驻中介集市。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与同一项目采购的不同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和委托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有配偶、直系血亲(含拟制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选取结果产生后,委托人应当对拟中选的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诚信等相关信息进行实质性核对。

  拟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满足采购公告全部要求条件且不存在回避情形等情况的,委托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中选结果予以确认。

  拟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未满足采购公告全部要求条件或者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等情况的,委托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理由。逾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视为弃权。

  经查证,中介服务机构确有未满足采购公告全部要求条件或者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等情况的,委托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确认中选结果,并将该结果及理由告知中介服务机构和区采购中心。

  区采购中心根据委托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结果,相应发布中选公告或失败公告,并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中选公告期满后,区采购中心向委托人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中选通知书。失败公告期满后,委托人方可重新组织项目采购。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中介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委托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中介集市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因断电、通信中断或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公开选取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区采购中心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待不利因素消除后,再重新组织或者继续公开选取活动。

第五章 合同履行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中介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中介服务合同。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加强中介服务项目履约管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督促中介服务机构严格履行合同。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第三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中介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委托人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相关服务成果应在中介集市备案。

第六章 诚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后,在中介集市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满意度评价实行“一事一评”,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 区采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中介集市档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相关电子资料等信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不良行为的,经核实后,由区采购中心在中介集市发布诚信预警公告:

  (一)因不符合报名条件,中选后被取消中选资格的;

  (二)因未全面、准确理解项目公告信息,在中选后无法满足服务要求而放弃中选资格的;

  (三)在竞价项目中选后,因价格、成本等原因放弃中选资格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发布诚信预警公告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并书面通知中介服务机构后,区采购中心凭通知或者相关信息材料记入中介服务机构一般不良诚信档案:

  (一)提供虚假材料入驻中介集市的;

  (二)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却未回避的;

  (三)经查实未履行有关守信承诺的;

  (四)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无故放弃中选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

  (五)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委托人增加服务费用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的服务时间完成服务的;

  (七)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未按行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的;

  (八)与委托人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而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

  (九)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将项目进行转包或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

  (十一)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行业主管部门询问核查、处理结论的;

  (十三)1年内发布诚信预警公告累计达到3次的;

  (十四)其他应记入中介服务机构一般不良诚信档案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的,区采购中心凭相关处理决定记入中介服务机构严重不良诚信档案。

  第三十六条  委托人应积极利用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选取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采购公告中明确以下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否定性条件:

  (一)在中介集市报名前三个月内存在1次记入一般不良诚信档案行为的;

  (二)在中介集市报名前1年内存在2次记入一般不良诚信档案行为的;

  (三)在中介集市报名前2年内存在1次记入严重不良诚信档案行为的;

  (四)在中介集市报名后中介服务合同签订前,存在记入一般或者严重不良诚信档案行为的。

第七章 投诉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对入驻过程及结果的投诉,应在区采购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作出有关业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

  中介服务机构对采购公告、选取过程及结果的投诉,或者对其他参与选取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投诉,应在中选公告公示期满前提出。

  第三十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中介集市系统或直接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第三十九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相关中介服务采购活动的当事人或相关人;

  (二)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三)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对入驻过程及结果、采购公告、选取过程及结果等事项的投诉,由行业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行业有相关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投诉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第四十一条 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项外,有关投诉处理的决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中介集市公布。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主管预算部门、区国资委应当明确所属预算单位、区属企业参与中介集市的职责权限,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和日常管理,并履行对所属预算单位、区属企业中介集市执行结果的监督检查及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中介服务机构的投诉,防范中介集市活动风险,依法维护中介服务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浦东新区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涉及中介集市和中介服务的相关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按照上海市相关定价目录依法依规实施监督管理,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维护中介收费秩序。

  第四十六条  中介服务当事人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务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八条 区属企业委托中介服务管理的操作细则由区国资委牵头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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