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浦东新区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税收政策资格认定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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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有关研发机构适用进口税收政策资格认定事项的通知》(财关税〔2022〕7号),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规定,现就浦东新区有关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政策的资格认定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部门

  浦东新区范围内的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政策资格认定工作由浦东新区商务委、浦东新区财政局、上海科创中心海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审核部门)负责。

  二、申报主体

  包括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内设独立部门或分公司所在的外商投资企业,要求申报主体3年以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认定条件

  按照财关税〔2021〕24号文附件2“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条件”的规定。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企业内设独立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四、申报时间

  (一)2022年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时间本通知正式发布之日起30天内。

  (二)2023年到2025年,每年提交申报材料时间为1月1日至3月31日。

  五、申报材料

  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均加盖企业公章、一式4份):

  (一)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申请书(内容包括外资研发中心基本情况、研发活动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等);

  (二)外资研发中心申报进口税收政策审核表(附件1);

  (三)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提交其所在企业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外资研发中心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清单原件(见附件2)及相关购置发票或合同复印件;

  (五)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原件(见附件3)和清单,及相对应的单据复印件,包括: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进口设备提供)、购置发票、购置合同(指已经签订合同、并且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年底前交货的国产及进口设备购置合同)。在所附单据的右上角标注数字编号,该数字编号应与《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中的设备名称的序号相对应;

  (六)外资研发中心关于已经签订购置进口设备合同、并且设备将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年底前交货的承诺函原件(见附件4);

  (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原件(见附件5);

  (八)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申报和审核流程

  (一)外资研发中心在每年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至浦东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合欢路2号3楼商务委办事窗口)。

  (二)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审核部门分别审核材料,并在4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于审核通过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区商务委以公告的形式在“上海浦东”门户网站予以发布,同时将核定结果函告上海科创中心海关并抄送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上海市税务局,报送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并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报送商务部。

  (三)各审核部门在审核认定企业资格的过程中,认为必要时,可到企业查阅有关资料,了解情况,核实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七、其他事项

  (一)根据本通知相关规定认定的第一批外资研发中心自2021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

  对于财关税〔2021〕24号文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外资研发中心申请准予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财关税〔2021〕24号文附件3),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二)外资研发中心发生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于财关税〔2021〕23号文的有效期限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区商务委。区商务委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核定变更后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核定结果由区商务委函告上海科创中心海关,抄送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并报送市商务委。

  (三)外资研发中心可向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外资研发中心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在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五)外资研发中心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由区商务委查实后函告海关,自函告之日起,该外资研发中心在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之前已免税进口设备予以补税等处理。

  本通知有效期为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1.外资研发中心申报进口税收政策审核表

  2.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研发投入资产清单

  3.外资研发中心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

  4.外资研发中心关于已经签订购置合同的进口设备将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年底前交货的承诺函

  5.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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