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机关各办公室(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队、镇属各事业单位及相关组织:
《张江镇政府采购操作细则(试行)》已经2022年6月10日张江镇第五届第八次镇长办公会议和2022年6月17日中共张江镇第五届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1日
张江镇政府采购操作细则(试行)
为加强张江镇政府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浦府规〔2019〕2号),《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浦财规〔2021〕3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政府采购范围
张江镇政府各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镇属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适用本操作细则。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资金、上级拨入财政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
“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按照上海市财政局印发的《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附件1)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三、政府采购职责分工
镇财政所是本镇政府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指导各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规范执行政府采购活动;审核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调整;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安排落实政府采购预算资金。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和调整;确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备齐采招相关资料,根据项目需要参加开评标;做好合同签订、履约验收、采购文件归档;配合投诉处理等工作。
镇审计办是政府采购项目的审计监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跟踪审计和财务审计。
镇监察室是政府采购项目的纪律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领域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镇财政所统筹管理镇政府各部门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镇项目办统筹管理工程和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
四、政府采购程序
(一)编制(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应在镇财政所布置年初预算编制工作时,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实际需求,在细化部门、单位预算支出的基础上,对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科学合理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上报镇财政所,镇财政所在人代会通过后汇总上报浦东新区财政局审批,审批通过后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采购人应对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等相关情况,将采购需求表述规范、清楚明了。
政府采购预算具有严肃性,在执行中应严格实行“无预算,不采购”,原则上不得随意追加或调整。采购人调整年度预算时,如预算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同时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报财政所。
(二)发布政府采购意向
各单位政府采购专员应在政府采购预算下达后发布采购意向。除电子集市采购外,原则上,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均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开采购意向(涉密信息除外)。
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
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采购的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三)政府采购报批流程
1、预算内政府采购项目的申请报批
(1)行政事业单位等作为采购人的,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本单位内部管理流程报批至单位负责人;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批至镇分管领导;
(2)镇政府各部门作为采购人的,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批至镇分管领导;
(3)预算金额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人须提交镇长办公会集体决策后,由镇分管领导审批;
(4)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购人须提交镇长办公会、党委会集体决策后,由镇分管领导审批。
2、预算外政府采购项目的申请报批
(1)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人报批至镇主要领导;
(2)预算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购人须提交镇长办公会、党委会集体决策后,由镇主要领导审批。
3、工程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报批流程按照《张江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四)政府采购线上操作流程
镇报批流程通过后,由各单位政府采购专员按照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平台(www.zfcg.sh.gov.cn)上进行线上操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项目(目录以外、限额以上)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政府采购专员应对线上各个环节进行跟踪和审核。
(五)履约验收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规范开展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
1、货物类项目验收:对简单、单一的货物类项目,可对其数量、质量、外包装等进行验收;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
2、服务类项目验收: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满意度调查等,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
3、工程类项目验收: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形成镇政府固定资产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按照《张江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六)支付款项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网签合同的支付条款和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审批流程申请付款,直至款清。
(七)档案管理
采购人应做好政府采购文件归档工作,对各项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镇政府各部门应在每年度末将当年已完成的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等提交镇财政所备份。
工程和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的归档管理按照《张江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非政府采购项目实施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各单位各部门自行采购。《张江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附件2)A类范畴的项目应由镇政府各部门作为实施主体进行采购。
(一)报批流程
同政府采购报批流程。
(二)实施采购
1、预算金额30万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实施采购;
2、预算金额30万(含)以上100万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可邀请3家及以上供应商,通过询比价或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实施采购;
3、服务类项目纳入中介集市服务事项范围内的,采购人应在中介集市平台实施采购,具体按照《浦东新区中介集市管理办法(试行)》(浦财规〔2021〕2号)执行。
(三)工程和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按照《张江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六、补充说明
本操作细则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原浦张府〔2021〕5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