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钢新村街道中介集市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上钢新村街道中介集市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上钢新村街道办事处
2021年8月24日
上钢新村街道中介集市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介集市采购管理,规范中介集市交易行为,根据《浦东新区中介集市管理办法(试行)》及《中介集市操作说明》要求,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街道办事处名义,通过中介集市向中介服务机构购买中介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介集市,是指浦东新区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和管理的综合性平台。
第四条 中介服务事项,是指街道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本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以外且在《浦东新区中介集市服务事项目录》(以下简称《中介集市目录》)内的中介服务项目。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以及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应当通过中介集市向中介服务机构购买中介服务事项。
第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街道机关提供有偿服务的供应商,包括:具备相应从业资质(资格)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中介集市依据法律法规,面向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常态开放,动态入驻。中介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登记入驻中介集市,经区采购中心审核公示后确认入驻。
第二章 中介集市采购流程
(一)项目发布
第六条 项目需求申报。各职能科室根据工作职责及年度工作安排,至少在合同签订前30个工作日,拟定中介服务事项需求及金额,并填写项目采购公告表格,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交项目办。1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事先提交项目小组会审议采购需求。项目办根据科室采购需求,在中介集市平台上上传采购公告。
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内容、时限、收费标准、预算金额、资金来源及项目的中介服务采购需求;
(二)标的基本情况;
(三)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及执业(职业)人员资质(资格)、诚信等具体条件及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方式;
(五)报名截止时间、公开选取的时间;
(六)回避情形;
(七)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各职能科室可以结合采购项目的特点规定中介服务机构的具体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行为。
第七条 项目信息核对并发布采购公告。区采购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信息进行核对并发布采购公告。
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报名并报价。中介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报名,2个工作日内进行报价。
第九条 选取中介服务机构。街道采用择优选取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选定服务优、评分高、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作为拟中选中介服务机构。
在报价截止时间后,首先由项目办判定所有中介服务机构的报价是否有效(是否高于最高限价、是否存在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报价,且有可能影响中介服务正常进行的),无中介服务机构报名或无有效报价的中介服务机构,则系统自动作项目失败处理;若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中仅有一家被判定为报价有效的,该机构自动中选。
若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有超过一家中介服务机构被判定为报价有效的,按以下规则操作:
1、金额在10万以下的,由科室综合比较服务响应、人员、价格等因素后,填写主体推荐表,经分管领导签字后确定拟中选机构。
2、金额在10万-30万之间的,由科室综合比较服务响应、人员、价格等因素后,填写主体推荐表,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并通过项目小组会集体审议后确定拟中选机构。
3、金额在30万以上的,委托第三方机构邀请专家评审,项目小组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中选单位。
第十条 实质性审核并发布公告。选取结果产生后,由相应的职能科室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进行核对,由项目办对中介机构的诚信及回避等相关情况进行核对。
拟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满足采购公告全部要求条件且不存在回避情形等情况的,5个工作日内对中选结果予以确认。
拟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未满足采购公告全部要求条件或者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等情况的,由项目办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理由。逾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视为弃权。经查证,中介服务机构确有未满足采购公告全部要求条件或者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等情况的,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确认中选结果,由项目办将该结果及理由告知中介服务机构和区采购中心。
区采购中心根据确认或不予确认的结果,相应发布中选公告或失败公告,并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中选公告期满后,区采购中心向街道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中选通知书。失败公告期满后,街道方可重新组织项目采购。
第十一条 街道可根据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相应的咨询、审查和组织专家评审服务。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各职能科室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中介服务合同。项目办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中介集市备案。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各职能科室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后,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满意度评价实行“一事一评”,评价结果进行中介集市公示。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不良行为的,经核实后,由区采购中心在中介集市发布诚信预警公告,或计入一般不良诚信档案和严重诚信不良档案。
第十五条 街道应积极利用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选取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采购公告中明确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否定性条件。
第十六条 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费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务采购,不适合本办法。关于应急项目范围及认定参照街道《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条款。
第十七条 根据“谁发起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压实中介集市采购责任。发起采购需求的职能部门对采购事项负主体责任;项目办、财务作为审核部门,负监管职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时间1年。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相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1.浦东新区中介集市服务事项目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