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行镇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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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行镇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办公室、事业单位、镇属公司、各居(村)委、民非企业、社团组织(团体):

  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高行镇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东新区高行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4日

高行镇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行镇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预算单位是指高行镇机关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第二条 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四条 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和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镇采购办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类和货物类政府采购活动。

  镇项目办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工程类政府采购活动。

  镇司法所负责政府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备案等工作。

第三章 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按照财政预算编制的要求,预算单位应当对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采购目录),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预算单位追加或调整年度项目预算时,如预算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应当同时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名称、项目启动时间、采购模式、项目类型、项目数量和金额、资金来源等。

  第六条 预算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集中采购、电子集市采购和分散采购等不同采购形式,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附件1、附件2、附件3)报送镇采购办和镇项目办备案。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预算金额、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时间等。

  第七条 预算单位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

  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开展采购活动,确需变更的,应当在确定预算后重新报送镇采购办、镇项目办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采购方式管理

  第八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预算单位应依法选择政府采购方式。

  第九条 预算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预算单位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除外。

第五章 政府采购程序管理

  第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上海政府采购网进行采购,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操作。政府采购信息应依法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信息应依法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和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发布。预算单位应按规定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涉密信息除外)。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预算单位应当依法在电子采购平台上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纳入电子集市的项目,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在电子采购平台选择电子集市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纳入分散采购的项目,预算单位可以按照规定在电子采购平台上自行组织采购活动,也可以在电子采购平台上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和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负责组织确定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预算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需求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进行书面确认。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预算单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预算单位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需按照《高行镇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镇司法所审核后签订,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预算单位应当将采购合同原件报镇司法所备案。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预算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当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预算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与国家、本市、新区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本市、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集中目录与限额标准按照新区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高行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符合本规定内容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

  1.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电子集市采购项目)

  2.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集中采购项目)

  3.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分散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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