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各企事业单位、各村(居):
经镇政府同意,现将《老港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0日
老港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老港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执行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对本镇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政府采购质量,修定本办法。
一、管理部门
1.镇财政所负责在公用经费中列支的货物类政府采购及日常管理工作。
(1)负责各预算单位采购预算、计划的汇总、调整和下达工作;
(2)负责向新区财政局、新区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计划;
(3)受理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4)负责提供政府采购实施进度情况及有关数据统计资料,做好委托的采购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保管工作;
(5)及时公布和更新《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6)负责其它政府采购工作事宜。
2.镇财力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购买服务、工程及项目经费中列支的货物类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1)领导小组职责:年度项目计划的初审、重大项目实施内容的审定、有关事项的协调及重大事宜的决策等。
(2)项目办职责:组织实施项目立项审批、设计、概算、采购、过程监管、竣工验收、资料送审和归档。
(3)财政所负责项目资金的安排、付款手续的监督审查和资金拨付等工作。
(4)党政(审计)办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审计和审价工作。
(5)党政办委托司法所负责合同的审查和备案。
二、采购计划的编制
本镇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以下简称申购单位)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必须同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各单位应按照预算的要求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包括货物类、工程项目类、服务类。
1.申购单位编制货物类采购预算时,必须明确申购项目(确定的项目如:电脑、打印机等)、数量、预算金额、规格型号(或技术需求)、采购完成时间等内容。政府机关各办采购预算报党政办公室统一编制,其它各预算单位自行编制采购预算。
2.购买服务、工程及项目类采购预算的编制要求,由项目办布置下达。
3.申购单位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与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二上”时与部门预算一同上报。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规定的程序审核汇总后,形成镇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后按《老港镇加强和规范财政性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规定报批。
4.经批准后政府采购计划由财政部门同部门预算一并下达预算单位。
5.镇财政所向区财政局上报政府采购计划,由区财政审批确定采购计划,录入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指标。
6.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做调整。如确需调整的,按《老港镇加强和规范财政性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规定报批,通过后列入财政预算计划,由镇财政向新区财政局申请调整采购计划,原则上镇财政一年调整计划不超过2次。
三、采购方式
根据浦东新区财政局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本镇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管理。政府采购主要方式分为集中采购(包括集市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
集中采购是指依据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按照相关规定,经一系列专门的操作规程进行的统一采购。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凡是纳入《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商品,必须由镇财政所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新区采购中心及政府采购供应商集中采购。集市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中标准统一、采购次数频繁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在政采网上进行定点采购,实行电子集市直购。
分散采购是指对未纳入市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单位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根据新区采购中心规定,凡符合分散采购要求项目必须由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统一实施分散采购。
凡不在集中采购目录且未纳入分散采购的项目,货物类可由申购单位自行采购;服务和工程类按《老港镇政府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采购计划的实施程序
申购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批准后,须向财政所或项目办申请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受理后按其工作流程的规定组织实施采购,具体程序如下:
(一)货物类
1.申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计划递交申请。
2.由财政所、项目办根据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后,报领导审批。
3.采购申请审批通过后,除同意自行采购的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必须由镇财政所、项目办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及相关政府采购供应商进行采购。
4.采购完成后,由申购单位相关负责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按相关制度做好资产登记。申购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完成后将结果报镇财政所、项目办。
(二)服务和工程类
1.已纳入年度计划的购买服务和财力投资计划项目按《老港镇政府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年内追加的项目或未列入预算的项目,按《老港镇加强和规范财政性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3.需报浦东新区政府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办按规定程序报批,项目获批后按相关基建程序实施。
4.未经立项批复的项目一律不得签订合同或者擅自组织实施。对于未批先建行为,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资金拨付
申购单位年初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同时落实项目资金。除经党委政府另行审批的项目外,镇财政不另行拨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申购单位凭发票、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固定资产配置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办理报销手续。
自行采购项目完成后,申购单位凭发票、固定资产配置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办理报销手续。
六、监督检查
凡已列入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各预算单位不得自行采购。各单位应加强检查监督,凡涉及政府采购项目手续不全的,财务部门不予以报销费用。
七、本规定适用于镇财政各预算单位。
八、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镇财政所和项目办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