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街道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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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街道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松府中办〔2022〕61号

各居民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山街道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中山街道办事处

  2022年6月14日

中山街道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街道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规范采购行为,确保各项应急事件采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居民区和团体组织(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项目政府采购,是指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后,需紧急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行为。依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采(2022)8号文件规定,涉及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的,应以满足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精简采购程序,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

第二章 应急采购组织形式和资金保障

  第四条 应急采购实行分散采购组织形式。采购人需紧急采购的,应写出书面报告向街道办事处和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金额、采购数量、交货期限等要素,并由分管领导审阅,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组织自行采购。如遇特殊紧急情况未能按应急采购流程,需事后及时补齐手续。

  第五条 财政部门将根据街道领导批示意见予以办理追加及落实经费保障。

  第六条 以下情形属于应急采购的范围: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二)因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包含应急模式下的疫情防控物资采购;

  (三)经街道办事处认定的其他应急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第七条  采购人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供应商范围:

  (一)优先选择曾经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的企业;

  (二)原则上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如遇采购渠道有限时,在价格相对合理情况下可以确定供应商。

  (三)依托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渠道,加强对供应商资信情况审查。

  第八条 采购人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采购活动,并落实采购人员工作岗位责任制。按内控流程核定后的价目表实施采购,订立书面合同、建立台账,加强验收、入库和出库等管理。

  第九条 应急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将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结果,须在街道“政府采购网”公布,接收社会监督。

  第十条 采购人对应急采购项目的有关采购文件及凭证应妥善保存,并对采购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以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加强对应急物资的管理和存储,防止应急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定期检查和盘点应急物资,发现缺少和不能使用的要及时提出和督促,确保正常使用。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 因紧急筹措、采购渠道有限等特殊情况,造成价格明显远高于同期市场价格的采购项项目,应对相关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价格确定过程的相关资料,如需求确定、来往函件、价格讨论记录等。

  第十三条 特殊时期应急采购项目,待常态化后报请街道“三重一大”决策确认;因上级应急需求,一时未能按审批流程采购的项目,事后报请街道“三重一大”决策确认。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街道综合保障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山街道应急货物自行采购项目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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