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填报2021年度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的通知
青财采〔2022〕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级预算单位、街道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八条和《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22〕1号)第十五条规定,请各预算单位按照简易操作手册(详见附件)如实、完整填报2021年度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考虑到“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功能模块刚刚上线,本次填报时间截止到7月15日。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后续监督局会抽查部分区执行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功能权限设置说明
2.(区级)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简易操作手册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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