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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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青文旅〔2021〕80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8月24日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为确保我局制定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一条(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着眼长远。统筹考虑,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立足全局,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包括我局起草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第三条(职责分工)

  各科室应当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对本科室起草的政策措施承担初审职责。

  政策措施制定涉及多个起草科室的,由牵头科室负责初审,其他相关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初审。

  第四条(审查要求)

  各科室在起草政策措施时,应当严格执行《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中明确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四大类、18项禁止性标准。审查标准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大类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例外情形,政策制定科室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并明确实施期限。

  第五条(征求意见)

  相关科室在拟定政策措施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利害关系人是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座谈会、网上公开等方式。

  第六条(审查流程)

  各科室在对本科室起草的政策措施或由本科室牵头起草政策的措施时应当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起草科室下载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对照审查标准,逐项进行初审,确认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后,提出初审意见,将电子版及纸质版同时转交局办公室审查。

  局办公室审查后认为,起草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或者符合例外规定情形的,应当报区局分管领导审批后转入下一个发文环节。

  局办公室审查后认为,起草的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退回起草科室。

  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起草科室除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审查资料外,还需提交涉及公平竞争条款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第七条(审查时限)

  局办公室应当分别自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各自出具审查意见。

  第八条(审查结果)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可以实施;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不予实施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实施。

  第九条(评估措施)

  政策制定科室要对已出台的政策措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对于符合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科室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对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十条(公开要求)

  制定科室在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制发后,应按照有关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举报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有权举报,相关科室(单位)要及时予以处理,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对反映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局办公室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定期清理)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公平竞争的审查内容、方式等有所调整或者有新规定的,各科室应当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上位依据发生变化的政策措施及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局办公室。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

  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对审查条款无法确定的,可以请示市局政策法规处(研究室),也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或者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十四条(培训制度)

  各科室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局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工作人员公平竞争审查的能力和水平。负责组织落实本局内从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同志的培训课程。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

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

名称

 

涉及行业

领域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 □  地方性法规草案 □  规章草案 □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政策措施  □

初审科室

名 称

 

联系人

 

电 话

 

审查科室

名 称

 

联系人

 

电 话

 

征求

意见

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专家

咨询

意见

(可选)

(可附专家意见书)

竞争影响评估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是/否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是/否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是/否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是/否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是/否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

(如违反,

请详细说明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适 用 例外 规 定

(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

是 □  否 □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 明 的

情  况

 

初审科室

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日期:

审查科室

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日期:

分  管

局 领 导

意  见

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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