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化妆品经营者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针对徐汇区化妆品经营者类型多、风险管控点不同的特点,按照风险管理原则,科学分配监管资源,建立“分级评定、分类管理”的化妆品经营者分级分类监管模式,以加强化妆品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条(定义)
化妆品经营者分级分类监管是指根据化妆品经营者的业态和运营模式确定风险类别,将其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个类别,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依据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将各类别分为“玉兰级”、“待放级”、“花苞级”三个监管级别。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经营环节,包括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使用化妆品或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一般化妆品经营者以及美容美发机构、宾馆。
同时适用于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备案后资料审查环节。
第四条(工作原则)
以“分类监管、动态分级、属地负责、社会共治”为原则,对化妆品经营者开展分级分类日常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确保监督检查公开透明。
第五条 (风险分类)
根据化妆品经营者的业态和运营模式,将“化妆品注册人”、“化妆品备案人”、“美容美发机构(含美甲)”、“母婴产品专卖店”定为高风险企业;将“化妆品专营店(不含母婴产品专卖店)”、“食杂店”定为中风险企业;将“药品零售企业”、“超市(含便利店)”、“宾馆”定为低风险企业。
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制定差异化的检查内容,包括具体检查项目要求和项目缺陷严重程度。
第六条 (分级要求)
根据化妆品经营者监督检查结果,参照评定规则确定监管级别。
将重点缺陷项目为0且一般缺陷项目≤1定为“玉兰级”,将重点缺陷项目为1且一般缺陷项目≤3或重点缺陷项目为0且一般缺陷项目>1同时≤5定为“待放级”,将重点缺陷项目为≥2或重点缺陷项目为1且一般缺陷项目>3或重点缺陷项目为0且一般缺陷项目>5定为“花苞级”。
表1 徐汇区化妆品经营者分级评定规则
评定结果 | 重点缺陷项目(**) | 一般缺陷项目(*) |
玉兰级 | 0 | X≤1 |
待放级 | 1 | 0<X≤3 |
0 | 1<X≤5 | |
花苞级 | ≥2 | / |
1 | X>3 | |
0 | X>5 |
备注:X表示缺陷项目数量
监管分级采用动态评定方式,等级发生变化的化妆品经营者,监管频次自下一年度参照上一年度最后一次监督检查结果调整。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受理消费投诉数量较多的化妆品经营者监管级别相应调整,增加下一年度监管频次。
第七条(监管频次)
高风险的化妆品经营者每年全覆盖检查,三个等级对应的监管频次分别为:玉兰级:1次/年;待放级:1次/半年;花苞级:1次/3个月。
中风险的化妆品经营者每年采用随机抽查,三个等级对应的检查比例分别为:玉兰级: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比例不少于10%;待放级: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比例不少于20%;花苞级: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比例不少于30%。
低风险的化妆品经营者每年采用随机抽查,三个等级对应的检查比例分别为:玉兰级: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比例不少于5%;待放级: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比例不少于10%;花苞级: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比例不少于20%。
表2 徐汇区化妆品经营者分类监管频次对照表
风险类别
监管级别 | 高风险 | 中风险 | 低风险 |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美容美发机构(含美甲)、母婴产品专卖店 | 化妆品专营店(不含母婴产品专卖店)、食杂店 | 药品零售企业、超市(含便利店)、宾馆 | |
玉兰级 | 1次/年 | 检查比例不少于10% | 检查比例不少于5% |
待放级 | 1次/半年 | 检查比例不少于20% | 检查比例不少于10% |
花苞级 | 1次/3个月 | 检查比例不少于30% | 检查比例不少于20% |
第八条(结果公示)
根据风险类别和监管级别的评定结果采用不同颜色、不同绽放程度玉兰花的脸谱图形向社会公示。
表3 徐汇区化妆品经营者分级分类监管公示
风险类别
监管级别 | 高风险 | 中风险 | 低风险 |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美容美发机构(含美甲)、母婴产品专卖店 | 化妆品专营店(不含母婴产品专卖店)、食杂店 | 药品零售企业、超市(含便利店)、宾馆 | |
玉兰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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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放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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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苞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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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结果应用)
各市场监管所应根据不同风险类别化妆品经营者对应的监管级别,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整改,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动态调整监管级别。
第十条(企业主体责任)
分级分类结果为花苞级的中、低风险化妆品经营者,每年度需主动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自查报告,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诚信自律,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化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