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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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精神,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11号)要求,规范政府有关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人社领域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总体要求。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发、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遵循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基本原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等同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审查对象。包括区人社局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局属部门起草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  审查主体。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由具体文件制定部门对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进行自我审查。其中,规范性文件由文件制定部门或主要起草部门作为审查主体。其他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部门作为审查主体。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部门作为审查主体。

  第四条  审查方式。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各制定部门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由局办公室会同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把关。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对出台前需要保密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审查程序。各政策文件制定部门在起草说明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书面审查结论由政策制定单位存档,以备查阅;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制定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政策制定部门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咨询。政策制定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

 第六条  审查标准。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应当维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具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1)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活动;(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5.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工作机制。成立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局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全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推进落实。

  第八条  组织实施。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稳妥有序推进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和废除工作。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各科室、事业单位将所有带局文号的有效文件和局起草的区政府名义下发的有效文件进行梳理。有涉及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的,汇总报行政审批服务科修改或废止,需要区政府批准的,报区政府批准后修改或废止。

  各科室、事业单位要加强管理,监督完善政府守信机制,做好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第九条  实施日期。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2月14日起试行,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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