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宁区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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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宁区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宁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现将《长宁区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3年1月4日

长宁区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断规〔2021〕2号)、《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以及结合《长宁区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长府办〔2018〕14号》)的规定,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长宁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公平竞争审查思想认识

  (一)总体要求。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推进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助于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优质营商环境,有助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要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以更高水平、更高层次、更大力度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和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要立足全局、统筹兼顾,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稳妥推进制度实施;要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要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强化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审查对象。本区所有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政策制定部门”)。

  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二)审查主体。以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采取重大政策措施三级把关会审制度,由政策文件制定部门进行初审、由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专项审查、由区司法局在对政策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核时一并对公平竞争专项审查情况进行复核。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以区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企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政策措施,由承办单位开展自我审查后,交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会审。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部门作为审查主体,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政策制定机关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应当充分征求其意见。

  其他政策措施,由各政策制定部门对本部门起草制定的政策措施进行自我审查。

  (三)审查方式。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向社会公开。

  (四)审查程序。政策制定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可参考附件1),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属于审查对象的,经审查后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应当包括政策措施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质类别、起草机构、审查机构、征求意见情况、审查结论、适用例外规定情况、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等内容(可参考附件2)。政策措施出台后,审查结论由政策制定部门存档备查。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政策制定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专家库。

  政策制定部门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咨询。提出咨询请求的政策制定部门,应当提供书面咨询函、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书面咨询函后及时研究回复。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在制定过程中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主动向政策制定部门提出公平竞争审查意见。政策制定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区联席会议协调。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相关工作规则召开会议进行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政策制定部门提交上级部门决定。

  (五)审查标准。政策制定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断规〔2021〕2号)的规定进行审查。

  政策制定部门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要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及时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书面报备。

  三、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

  (一)优化内部审查流程。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审查主体责任,强化自我审查,将公平竞争审查环节作为公文办理的必经程序,纳入公文审签流程,嵌入公文办理系统,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实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和程序,可以由具体业务机构负责,也可以采取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或者由具体业务机构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复核等方式,切实提高审查质量。

  (二)严格规范增量审查。各部门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有关政策措施时,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主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规范并落实审查程序。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审查意见及结果要存档备查。

  (三)明晰会审程序。起草部门提请会审时,应当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附件3),并附需要会审的政策措施文件、起草说明、法律法规依据和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意见。区市场监管局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出具书面公平竞争会审意见(附件4),并由相关政策措施的法制审核责任单位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对会审程序进行复核。会审意见与初审意见存在较大争议的,难以协调一致的,区市场监管局可以提请区联席会议协调,或者组织听取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意见。如意见仍难以协调一致的,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决定。

  (四)定期开展评估清理。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评估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

  (五)推行第三方评估。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机构等开展具体政策措施或定期开展文件清理的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对拟适用例外规定的、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部门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以及被多个单位或个人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保障审查质量和效果。强化第三方评估成果转化运用,将第三方评估结果作为政策制定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价制度实施成效、制定工作推进方案的重要参考。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开展综合评估。第三方评估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各部门依法依规做好第三方评估经费保障。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分管区长担任召集人。区联席会议应当每年向区人民政府和上海市联席会议报告长宁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各成员单位协同推进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抓促机制。各政策制定部门要同步健全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机构和责任人,充实审查力量,不断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强化社会监督。健全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应及时移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处理。政策制定部门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政策制定部门应于每个季度末月25日前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季度报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年度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形成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体情况,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区联席会议加强对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问效。对市场监管总局督查以及市联席会议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按照规定整改到位。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各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做出严肃处理。建立对失职渎职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五)做好宣传培训。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以公益广告、宣传海报、新媒体短视频等多种方式,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强化政策制定部门公平竞争审查专业队伍建设,通过专家授课、典型案例分析、政策解读、专题论证会、技能竞赛等方式提升审查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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