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配合《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长宁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管理职责
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委托长宁区建筑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建管中心)具体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为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行为,提高招标代理工作质量,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记录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和工作质量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五条 实施办法
(一)应具备条件
1、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深度的批复;
2、总平面图(需有施工图出图章);
3、招标标段划分说明;
4、建设工程资金落实承诺;
5、其他需要上传的资料。
(二)管理程序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实行事中事后监管。
1、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与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公告时间不少于5日。(休息3日(含)以上的节假日除外)
2、开标
开标应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拒收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3、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中标结果公告
评标完成后,应当在定标前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日期不少于3日,招标人定标后公告中标结果。
5、书面报告备案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区建管中心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受理时限
送审资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第六条 责任追究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应依照有关法规条例予以追责问责。
第七条 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0月31日发布的《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废止,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或者本市颁布的新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