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宁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提高长宁区政府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区发改委制定了《长宁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2月1日

长宁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长宁区政府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加强重点项目投资管理,发挥重点项目对城市公共服务能力、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纳入下一年度区级预算的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投资类、总投资200万元以上(含)的装修维修类和旧小区整治类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1、水利、综合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等基础性项目;

  2、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社会事业等公益性项目;

  3、政法基础设施、党政机关办公楼、社区管理服务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4、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装修维修类项目主要包括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以及党政机关和各街道(镇)办公业务用房的装修、维护和修缮项目。

  (三)旧小区整治类项目主要包括精品小区、非成套公房成套化改造等。

  城市维护和土地储备项目按照有关办法执行,不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范围。

  第三条 相关方职责

  (一)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制度办法的制订,负责全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的审核和汇报。

  (二)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所需资金的审核和统筹安排。

  (三)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的申报和执行。

  (四)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初审,装修维修类项目的批准, 以及执行监督等工作。

  (五)区重大办负责区重点政府投资项目的协调推进及专项监督工作。

  (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职责。

  第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申报

  各部门(单位)组织所属项目(法人)单位,根据区发展改革委的要求,报送下一年度的新开工和续建项目,提交相关资料。原则上,储备库甲类项目和预计下一年度具备开工条件的乙类项目可以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各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单位申报的项目和资金进行初审。

  (一)新开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投资批文,编制下一年度进度计划。

  (二)续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在当年度实际施工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已签订的合同及项目推进情况,编制下一年度进度计划。

  (三)装修维修类项目,根据实施方案评估报告确定资金需求。原则上,装修维修类项目的建设期不超过一年。

  (四)旧小区整治类项目,实施方案(及投资)已提交区政府审定。

  第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审核

  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行动计划、年度计划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对所有申报的项目及所需资金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送审稿。

  第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决策

  区发展改革委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报区政府相关程序审议。审议通过后,区政府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

  (一)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区政府下达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每年一月份,项目(法人)单位制订当年度的进度计划报各行业主管部门,进度计划细化到季度,明确责任人。项目(法人)单位按照计划组织落实项目建设,每季度向行业主管部门反馈项目的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本行业项目进度情况后报区发展改革委。

  (二)项目(法人)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报各行业主管部门, 以应对项目推进可能会出现的问题。项目实施过程中, 出现影响项目进度问题,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汇报,由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确有必要,报区分管领导协调解决。

  (三)区重点政府投资项目的进度计划及推进情况,项目(法人)单位要同时报区重大办。项目推进如出现问题,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上报,由区重大办及时协调。

  第八条 装修维修类项目的评估和批准

  (一)区发展改革委可选择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装修维修类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方案以及投资等。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区政府下达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以及实施方案评估意见,批准装修维修类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法人)单位根据批文要求,办理报建、招标等相关手续,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第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监管

  (一)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跟踪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对项目进度和资金申请未能按计划有效执行的,应进行督导,严重落后于进度计划的,向区政府作专题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定期了解项目的工程进度情况,项目执行出现较大偏差时,应调查原因并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反馈。

  (三)各项目(法人)单位应加强区重点政府投资项目的进度管理,区重大办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进度的监督考核机制。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管理,加强对项目(法人)单位以及代建、设计、施工、施工监理、财务监理等单位的监督,对于未能有效履行职责的行为,应采用询问、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问责。

  (五)各项目财务监理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项目资金需求报告提出客观复核意见。

  第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调整

  (一)区发展改革委视具体需求,可在年中开展一次中期调整。

  (二)须临时申报补充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 由项目 (法人)单位或主管部门书面请示区政府。

  (三)已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若未经项目审批程序而调整项目选址、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单位等重要内容的,项目(法人)单位应书面请示区政府。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由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9日,长发改投[2017]38号文同时废止。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者本市颁布新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则按国家或者本市新的规定执行。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