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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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0月17日区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7日

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长宁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长宁区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

  区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区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国家和市投资主管部门(单位)管理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分别按照国家和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区发展改革委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区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立项审批、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安排、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三)区审计局负责依法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区级政府投资管理职责,负责各自行业内项目的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区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六)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区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区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政策等,公开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等办理流程,为项目(法人)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四条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区政府投资项目按投资规模分为A级、B级和C级,项目决策、实施等阶段实行分级管理。

  A级为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的项目。

  B级为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的项目。

  C级为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A级、B级以及市重大工程、区委区政府明确的重要项目作为区重点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章  项目决策管理

  第五条  项目储备库管理

  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负责储备项目的入库、管理和更新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单元规划、专项建设规划、区行动计划和本部门职责,对拟在未来五年本部门(单位)实施的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项目储备,积极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实行滚动更新。

  第六条  项目审批程序

  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等。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经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区发展改革委。对属于市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转报。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1.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2.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3.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4.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项目(法人)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和经济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对符合有关规定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2年。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未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的,项目建议书批复自动失效。原则上只可延期一次,期限一年。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法人)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委托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资源利用、节能措施、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A级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主管部门(单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B级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报区政府审核。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项目(法人)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等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

  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对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投资概算,并委托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批复概算。

  第七条  项目前期的调整

  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区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调整手续。

  (一)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及以上的;

  (二)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八条  项目概算的调整

  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实施,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超概算。

  项目概算一般不调整。确需调整的,由主管部门(单位)组织编制调整概算报告,报原概算审核部门。调整概算未超过批复概算10%且增加投资不足500万元的,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批复;调整概算超过批复概算10%或增加投资500万元以上(含)的,主管部门(单位)报区分管领导审示同意后,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评审。主管部门(单位)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将调整概算情况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区发展改革委批复调整概算。原则上,项目竣工或投入使用后不再进行概算调整。

  第九条  项目评估

  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委等审批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评估论证区政府投资项目。评估经费在各审批部门的预算中安排。

  第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区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各主管部门(单位)组织所属项目(法人)单位,申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行动计划、年度计划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区财政预算相衔接。区发展改革委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送审稿,报区政府相关程序审议通过后下达。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各主管部门(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应加强组织、加快执行,加强项目进度计划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第三章  财务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应加强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各项规定和制度,按规定向区财政局报送建设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基建财务报表。项目建设资金应在批准的规定范围和规定标准内使用,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位)不得拆借,不得滞留,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拨付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工程建设进度,按照规定程序向区财政局申请建设资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遵循“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按年度投资计划、按合同”原则,按财政规定支付方式进行拨付。

第四章 事中事后管理

  第十三条  代理建设制度

  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理建设制度(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代建单位”),代建单位会同项目(法人)单位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和投资管理工作的制度。

  区建设管理委牵头相关部门负责管理与考核代建单位。

  对于项目(法人)单位缺乏相关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区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是否实施代建制。项目明确实施代建制后,项目(法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选择确定代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备案。代建单位按照签订的代建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应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法人)单位。

  第十四条  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制度

  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应当申请办理政府采购。保密工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工程招标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监理制度

  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统一委派、统一管理”的财务监理制。区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负责财务监理的委派、监督、指导和考核工作,依照相关规定选择专业化中介机构(简称“财务监理单位”)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制度

  区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上海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机构应当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加强项目安全质量监督,配合做好投资控制工作。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

  区政府投资项目须加强合同管理,合同条款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合同各方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各类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送。建设工程合同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结果签订,不得随意变更。

  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应控制进度款的支付。各合同中应明确招标代理服务费、设计费、勘察费等服务费用预留款比例不少于20%。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预付款、进度款、预留款和质保金的支付比例,其中工程预付款比例为10%-30%,工程预留款比例为20%,质保金比例为3%。

  第十八条  合同造价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实施,原则上不得突破合同造价。因疫情大规模封控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的、确需增加投资的,应控制在最小比例范围内且不超过一定金额,在实施前按相关规定申报、审核。

  第十九条  审计监督

  区审计局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市审计局、区政府的要求,确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报区委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及时组织实施。区审计局在实施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对社会中介机构关于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报告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在线平台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区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区发展改革委和依法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后评价

  区发展改革委可以选择有代表性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项目后评价报告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评定。

第五章 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同时抄送区审计局。

  A级区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将竣工财务决算及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抄送区审计局、区发展改革委。

  B级和C级区政府投资项目,由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项目(法人)单位联合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财务监理报告(报告至少应包括工程投资审核和财务审查两个主要部分),并将结果报送区财政局共同确认,并以此作为付款依据。同时抄送区审计局、区发展改革委。

  区审计局根据情况将相关项目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报告报送区政府,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区财政局及时审查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主管部门(单位)依此办理建设项目的核销拨款、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交付

  项目建成后,需明确政府投资所形成固定资产的占有和使用单位,按照区财政局的竣工决算财务批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固定资产占有和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规定,在资产交付使用后一年内转固,并做好产权登记和财务记录。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单位的责任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要求,依法合规组织实施。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单位做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安排投资年度计划、停止审批其他项目等决定;区财政局可对项目(法人)单位做出停止拨款等决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行为,以及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行为,区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责任

  咨询评估、勘察设计、代建、招标代理、监理、审价、后评价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者提供的结论意见严重失实或工作成果出现重大错误的,委托单位依法依合同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对口管理部门取消其3年内在长宁区承接区政府投资项目业务的资格,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管理部门(单位)的责任

  项目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监督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管理程序

  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归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长宁区装修维修类项目和旧小区整治类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长府〔2017〕55号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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