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11号)和《长宁区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长府〔2018〕14号)要求,规范政府有关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审查对象)
我局各科室起草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事项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等形式的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审查要求)
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应当依照《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明确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审查标准逐条逐项进行审查。
第四条(工作机制)
成立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分管副局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全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推进落实。
第五条(审查程序)
我局各科室在起草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在政策文件起草说明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政策制定科室对起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进行自我审查,审查工作中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或者专业机构的意见,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详见附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报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逐级审批。审批通过后,书面审查结论由政策制定科室存档,以备查阅。
政策制定科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
第六条(组织实施)
我局各科室应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严格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可以实施;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不予实施或者调整至符合要求后实施。对上位依据发生变化的政策措施及时进行清理。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