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量奖管理办法》印市宝山区政府质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3年6月9日
上海市宝山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宗旨)为激励在本区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个人,引导本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升区域总体质量水平,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宝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本办法所称上海市宝山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设“宝山区区长质量奖”“宝山区质量金奖”两个类别,均分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组织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个人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一)宝山区区长质量奖是本区最高质量荣誉,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水平卓越、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本市和本区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促进本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二)宝山区质量金奖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水平优秀、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本区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推动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第三条(评奖对象)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依法在宝山区注册登记,开展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各类组织,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是指在宝山区从事质量工作或者为宝山区质量工作做出贡献的自然人。
第四条(评选原则)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五条(评选周期)区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其中一年为培育孵化年,一年为评选年。具体安排以当年工作方案为准。
第六条(培育孵化)在培育孵化年,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公益孵化。鼓励和支持科技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强,质量管理水平在高新技术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中小企业、社会组织参加培育孵化。
第七条(奖项内容)每届获得宝山区区长质量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不超过2个、先进质量管理成果不超过1个,获得宝山区质量金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不超过10个、先进质量管理成果不超过2个,所有奖项均可空缺。
第八条(评选费用)区政府质量奖的评选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管理机构和职能)为确保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建“区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
审定委员会由区政府、市市场监管相关部门、区级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审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市场监管相关部门负责人、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审定委员会讨论确定。
审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推动区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的开展;
(二)审议并通过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及修订内容;
(三)审定并提出拟获奖名单;
(四)提请区政府表彰获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等。
第十条(办事机构及职能)审定委员会下设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
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并实施区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方案;
(二)拟定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及修订内容;
(三)对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初选名单;
(四)组建评审专家库,选聘专家组成评审组,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五)向审定委员会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提请审定委员会审议建议名单;
(六)公示评审结果,组织表彰、奖励活动;
(七)组织区政府质量奖的孵化活动,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具体实施,并对其孵化过程进行监督;
(八)宣传、推广获奖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成果,对获奖组织和个人进行跟踪管理;
(九)承担审定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评审机构及职能)评审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
(二)拟定评审报告;
(三)向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评审情况。
每届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专家组自动撤销。
第十二条(评审人员资格条件)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十三条(推荐部门及职能)各相关委、办、局负责主管条线、各街镇(园区)负责本辖区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成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组织的资质资格。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申报条件)组织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登记、注册,正常运行三年以上;
(二)符合本市和区域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具有标杆示范意义。追求卓越,持续改进效果突出,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绩效,近三年来主要经济、社会效益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本区领先地位,对地区转型发展和创新驱动贡献率处于前列;
(五)积极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严格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区政府质量奖:
(一)近三年因违反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等法律、法规受到过严重的行政处罚,或被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
(二)近三年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行业规定);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用户(顾客)投诉;
(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申报条件)个人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提高质量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未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个人所属的组织近三年内无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第十六条(避免重复申报)组织或个人在获得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或成果后3年内不得申报同一类奖项。
区政府质量奖不再受理已获得上级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的申报。
各类组织和个人不能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和区政府质量奖。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七条(评审标准)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采用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相关地方标准等。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组织评审)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
(一)公告。由审定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文件、报纸、网站等形式公告当年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时间安排,明确当年度评审的领域、对象、条件和要求。
(二)申报。凡符合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各类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宝山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必要的证实性材料,经所在街镇(园区),或者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四)资料评审。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反馈资料评审报告。
(五)现场评审。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六)综合评价。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进行综合分析评议,总结提炼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综合评价报告结合区域发展实际,提出区政府质量奖建议名单。
(七)审定公示。审定委员会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建议名单形成拟获奖名单。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区政府批准后,将拟获奖名单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八)发文公告。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政府发文,向社会公告获奖名单。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表彰奖励)区政府向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称号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获宝山区区长质量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颁发奖牌、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人民币不超过五十万元,对获宝山区区长质量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颁发奖杯、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人民币不超过二万元。
对获宝山区质量金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颁发奖牌、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励人民币不超过十万元,对获宝山区质量金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颁发奖杯、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人民币不超过一万元。
第二十条(经费来源)区政府质量奖培育孵化、评选、宣传、奖励等经费列入当年区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优先推荐)对获区政府质量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优先推荐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及各类质量荣誉。对获奖组织高层管理人员和获奖个人优先推荐纳入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费使用)奖励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各类组织获奖后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培训、人员培训等。
第二十三条(获奖者义务)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创新,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带动区域总体质量水平提升。获奖组织和个人获奖后3年内,应每年如实填写《宝山区政府质量奖质量绩效表》,报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称号使用)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标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一经发现违反者,由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撤销条件)组织和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以及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违反宝山区政府质量奖宗旨等重大事项的,由审定委员会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六条(评审纪律)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区政府质量奖的管理办法、评审程序和评审人员管理规定,做到公正廉洁。评审人员及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资料保存)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材料一般保存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2023年4月27日到7月31日之间参照本办法执行。